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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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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款訂定之。
二、收容人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一至七款行為時,依監獄行刑法第八
    十四條規定,隨時報請獎勵。
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款「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之認定
    標準如下:
(一)綜合考評:
      1.各場舍收容人在監執行期間,其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
        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具體事由,足
        為其他收容人表率,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表現不佳而核
        低分數者,於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其提報人數為:各場舍
        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報二名,一百零一
        人以上提報三名。技訓各班每班提報一名。
      2.投稿新生季刊其內容無負面抵毀批評者,經刊登累計達二仟字或
        漫畫圖刊二篇(幅)者,於刊登之作品符合上述要條件後一個月
        內申請簽核頒給獎狀。
      3.本監舉辦之各項文康競賽活動,依活動計畫辦理獎勵。
      4.參加矯正署主辦之教化、技訓及藝文等競賽,其分區複賽及決賽
        成績優異獲獎者,簽請獎勵,但不得重複。
      5.參加矯正署函轉他機關單位辦理之教化、技訓或藝文等競賽,成
        績優異獲獎者,簽報獎勵。但該競賽如有初(複)賽及決賽之情
        形時,俟決賽結果後再行辦理,不得重複。
      6.各教輔小組舉辦之法律會考成績獲前三名者,簽請增加接見一次
        之獎勵;如有其他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獎勵。
(二)技訓及作業部份:
      1.技能訓練中心各職類學生獎勵依作業科所訂之「技訓班學生考核
        注意事項」辦理。
      2.各場舍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其提
        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
        報二名,一百零一人以上提報三名。
      3.全年度作業金總收入前三名之工場,增加提報人數一名。
      4.作業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提報獎勵。
四、提報方式:由教輔小組提報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議並經監務委員會
    議審議通過後核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