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款「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之認定
標準如下:
(一)綜合考評:
1.各場舍收容人在監執行期間,其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
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具體事由,足
為其他收容人表率,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表現不佳而核
低分數者,於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其提報人數為:各場舍
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報二名,一百零一
人以上提報三名。技訓各班每班提報一名。
2.投稿新生季刊其內容無負面抵毀批評者,經刊登累計達二仟字或
漫畫圖刊二篇(幅)者,於刊登之作品符合上述要條件後一個月
內申請簽核頒給獎狀。
3.本監舉辦之各項文康競賽活動,依活動計畫辦理獎勵。
4.參加矯正署主辦之教化、技訓及藝文等競賽,其分區複賽及決賽
成績優異獲獎者,簽請獎勵,但不得重複。
5.參加矯正署函轉他機關單位辦理之教化、技訓或藝文等競賽,成
績優異獲獎者,簽報獎勵。但該競賽如有初(複)賽及決賽之情
形時,俟決賽結果後再行辦理,不得重複。
6.各教輔小組舉辦之法律會考成績獲前三名者,簽請增加接見一次
之獎勵;如有其他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獎勵。
(二)技訓及作業部份:
1.技能訓練中心各職類學生獎勵依作業科所訂之「技訓班學生考核
注意事項」辦理。
2.各場舍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其提
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
報二名,一百零一人以上提報三名。
3.全年度作業金總收入前三名之工場,增加提報人數一名。
4.作業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提報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