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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基隆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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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所為落實場舍資源回收觀念,減少垃圾總量,使同仁及收容人更能
    重視環境衛生,特訂立此要點。
二  垃圾區分:
 (一) 一般垃圾:
      1 可燃性垃圾:木頭、抹布、破布…等。
      2 非燃性垃圾:水果皮…等可轉作有機處理之物。
 (二) 資源垃圾:
      1 廢紙類:舊報紙、舊書、鋁箔包飲料空盒、硬紙箱等。 (鋁箔包
        等飲料空盒請先壓扁) 。
      2 塑膠類:各類保持瓶、廢棄塑膠碗、塑膠片等。
      3 廢鐵類:食品空罐頭、鋁罐。 (每日由場舍主管收集後攜至防空
        洞旁集中等待環保局回收)
      4 玻璃類:各類玻璃瓶、廢棄玻璃窗、日光燈管。
      5 廢電池。
三  各場舍以每一舍房為單位,指派房內一名收容人為環保服務員由戒護
    課製作識別證佩掛,負責房內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之裝包。
四  外課室一般垃圾由工友每日收集後置於本所垃圾車;資源垃圾由各課
    室分類後請工友攜帶至防空洞旁集中等待資源回收。
五  除廢電池類於每週五由場舍主管收集清點交內勤登載簿冊回收外,一
    般垃圾於每日下午起床後由各場舍雜役分類後置於律見室旁走道 (資
    源垃圾每一、三、五分類收集) 由外清掃集中收集置於行政大樓前垃
    圾車旁,待資源回收車前來收取。
六  經連繫環保局資源回收車於每週三、六至本所資源回收,屆時請外清
    掃主管協助辦理。
七  本要點經  所長核可提所務會議通過由場舍主管宣導一星期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