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
| 公發布日: |
民國 77 年 03 月 23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一 少年觀護所調用之服務員,應合於左列各款條件:
(一) 所犯非殺人、搶劫、搶奪、強盜、盜匪、煙毒、違反搶 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成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
(二) 入所時間在一週以上,行狀良好,無違規紀錄且無安全顧慮。
(三) 無前科紀錄並設有戶籍。
(四) 收容期間經考核認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無脫逃之虞。
(五) 身心健康而對其他收容少年無不良影響。
三 調用服務員之工作範圍為監廚、協辦炊事、營繕及整理環境等工作。
四 調用服務員之管教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月將考核結果會知所屬
管理人員。
五 調用之服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反所規。
(二) 工作不力。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
六 調用服務員由需調用之單位向教導組申請,經管教人員依第一項之規
定,嚴為遴選,加倍提名,送教導組層轉主任核定,並經所務委員會
議備查。
七 調用之服務員撤換時,由管教人員層轉主任核准,經所務委員會議備
查。
八 調用之服務員應予編號,並隨時配掛識別證,以資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