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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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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少年觀護所調用之服務員,應合於左列各款條件:
 (一) 所犯非殺人、搶劫、搶奪、強盜、盜匪、煙毒、違反搶  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成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
 (二) 入所時間在一週以上,行狀良好,無違規紀錄且無安全顧慮。
 (三) 無前科紀錄並設有戶籍。
 (四) 收容期間經考核認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無脫逃之虞。
 (五) 身心健康而對其他收容少年無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