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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少年觀護所調用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6
六  調用服務員由需調用之單位向教導組申請,經管教人員依第一項之規
    定,嚴為遴選,加倍提名,送教導組層轉主任核定,並經所務委員會
    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