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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藥品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2 月 2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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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防杜管制藥品流入並防範受刑人不當服藥,確保受刑人服藥之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刑人藥品之檢查、登記、保管、發放應由職員為之,不得假手受刑
    人,各場舍應設專櫃保管,嚴禁受刑人私藏囤積。
三  受刑人藥品之管制除特殊情況及另有規定外,以左列規定為之:
 (一) 藥品之送 (寄) 入:
      1 中藥之送人:送入者以受刑人最近親屬為限,並須立下切結書及
        檢附醫師開具之處方證明。
      2 西藥之送入:一律由本監衛生科代購,受刑人申請購買西藥應報
        經醫師同意申請核准後由衛生科代購。
 (二) 受刑人門診、自費延醫、戒護外醫、住院返監及准許購用或送入之
      藥品,先由衛生科檢查登記後註明服用時間、份量,派專人親交場
      舍主管保管,場舍主管依醫囑按時、按量令受刑人當面服用。
 (三) 夜間或不開封時間,於收封前由場舍主管註明受刑人編號,姓名、
      舍房及服藥時間、份量送中央台,屆時交由舍房主管令受刑人當面
      服用。
四  受刑人自費延醫或戒護外醫應請醫師避免開具管制藥品 (如FM2)
    及含麻黃素成份之藥品。
五  受刑人未按時、按量服藥或私藏囤積藥品者,酌情予以違規處分,如
    有人員疏失亦將酌情議處。
六  本要點經陳  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