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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藥品管制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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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刑人藥品之管制除特殊情況及另有規定外,以左列規定為之:
 (一) 藥品之送 (寄) 入:
      1 中藥之送人:送入者以受刑人最近親屬為限,並須立下切結書及
        檢附醫師開具之處方證明。
      2 西藥之送入:一律由本監衛生科代購,受刑人申請購買西藥應報
        經醫師同意申請核准後由衛生科代購。
 (二) 受刑人門診、自費延醫、戒護外醫、住院返監及准許購用或送入之
      藥品,先由衛生科檢查登記後註明服用時間、份量,派專人親交場
      舍主管保管,場舍主管依醫囑按時、按量令受刑人當面服用。
 (三) 夜間或不開封時間,於收封前由場舍主管註明受刑人編號,姓名、
      舍房及服藥時間、份量送中央台,屆時交由舍房主管令受刑人當面
      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