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為防夾帶 (藏) ,摻雜違禁品,有礙收容人健康及維護監獄紀律,故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有後述限制:
(一) 飲食:
1 送入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
逾二公斤。
2 各類飲料、速食麵類食品,不許送入。食品罐頭須先打開裝入透
明塑膠裝內始准送入。
3 附加包裝紙或其他包裝物 (封閉式) 之食品,如不透明包裝之糖
果、糕餅類食品,均不許送入。 (如欲送入須先除去不透明包裝
紙或封閉式包裝物始准送入) 。
4 易釀酒之水果,如葡萄、李子、楊桃、龍眼、荔枝、鳳梨、草莓
等,均不許迗入。
5 粉末食品及可沖泡性飲料,如水果粉末、咖啡、茶葉、奶粉、奶
精、洛神花、菊花……等食品因易於夾帶 (藏) 、摻雜違禁物品
而不易檢查,不許送入。
6 食物上撤有不明粉末者亦不許送入。
7 送入菜餚以簡單易食、乾燥為原則,菜餚不許附有湯汁或勾芮,
冷凍食物亦不許寄入,腐壞不新鮮及生食,不許送入。
8 送入之菜餚、糕餅、水果須予切開,以便檢查。
9 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者
之姓名、身份証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
數量、來源,並經核對身份証件無訛後,始准送入。
(二) 日常必需物品:
1 肥皂、牙刷每次准予送入三塊 (支) ,肥皂得切開加以檢查。
2 信封每次得送入五十個,信紙一○○張。
3 圖書雜誌每次限送入三本,其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身心健
康者,不許送入。
4 墨水及墨汁易用為紋身工具,不許送入。
5 粉末類用品,如牙粉、皂粉、洗衣粉、洗髮粉等不許送入。
6 不易檢查之物品,如筆、墨、硯台、乾電池、保溫杯、熱水瓶、
象棋、圍棋、有厚紙皮之簿冊 (如相簿、集郵簿冊) 、視聽器材
、電器用品等,均不許送入。
7 面乳、洗面霜、洗髮精、沐浴精,限透明塑膠瓶裝,每次以二瓶
為限。
8 衣褲每次限送入三套,毛巾以一條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
送入,洞洞裝之內衣止寄入;寄入之衣物,棉製品須經浸水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