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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6 2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接見室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3 月 2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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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訂立本注意
    事項。
二  為防夾帶 (藏) ,摻雜違禁品,有礙收容人健康及維護監獄紀律,故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有後述限制:
 (一) 飲食:
      1 送入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
        逾二公斤。
      2 各類飲料、速食麵類食品,不許送入。食品罐頭須先打開裝入透
        明塑膠裝內始准送入。
      3 附加包裝紙或其他包裝物 (封閉式) 之食品,如不透明包裝之糖
        果、糕餅類食品,均不許送入。 (如欲送入須先除去不透明包裝
        紙或封閉式包裝物始准送入) 。
      4 易釀酒之水果,如葡萄、李子、楊桃、龍眼、荔枝、鳳梨、草莓
        等,均不許迗入。
      5 粉末食品及可沖泡性飲料,如水果粉末、咖啡、茶葉、奶粉、奶
        精、洛神花、菊花……等食品因易於夾帶 (藏) 、摻雜違禁物品
        而不易檢查,不許送入。
      6 食物上撤有不明粉末者亦不許送入。
      7 送入菜餚以簡單易食、乾燥為原則,菜餚不許附有湯汁或勾芮,
        冷凍食物亦不許寄入,腐壞不新鮮及生食,不許送入。
      8 送入之菜餚、糕餅、水果須予切開,以便檢查。
      9 飲食之送入,應由寄送人自行填具申請單,詳實記載送入物品者
        之姓名、身份証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送入物品之名稱、
        數量、來源,並經核對身份証件無訛後,始准送入。
 (二) 日常必需物品:
      1 肥皂、牙刷每次准予送入三塊 (支) ,肥皂得切開加以檢查。
      2 信封每次得送入五十個,信紙一○○張。
      3 圖書雜誌每次限送入三本,其內容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或身心健
        康者,不許送入。
      4 墨水及墨汁易用為紋身工具,不許送入。
      5 粉末類用品,如牙粉、皂粉、洗衣粉、洗髮粉等不許送入。
      6 不易檢查之物品,如筆、墨、硯台、乾電池、保溫杯、熱水瓶、
        象棋、圍棋、有厚紙皮之簿冊 (如相簿、集郵簿冊) 、視聽器材
        、電器用品等,均不許送入。
      7 面乳、洗面霜、洗髮精、沐浴精,限透明塑膠瓶裝,每次以二瓶
        為限。
      8 衣褲每次限送入三套,毛巾以一條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
        送入,洞洞裝之內衣止寄入;寄入之衣物,棉製品須經浸水檢查
        。
三  藥品:藥品之送入,依本監藥品送入規定辦理。 (由收容人陳送報告
    申請) 。
四  其他經認定有礙收容人健康及戒護安全之物品,亦不許送入。
五  經檢查送入之飲食,日常必需物品、藥品中若夾帶 (藏) 、摻雜違禁
    品者,查收容人若有串通之意者,依監規論處,如涉及不法移送偵辦
    。
六  符合接見條件之親友,雖未辦理接見,仍許寄入金錢、菜餚、物品,
    但需親自辦理,託人代送者,不予受理。
七  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