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防杜毒品入監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3 月 2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肆 尿液之採集檢驗

四、為加強煙毒犯之管理,並配合防毒品、麻品流入本監,應採集尿液檢
    查,檢驗受刑人毒癮潛在情形,避免影響戒護安全,並追查毒品、麻
    品來源。
五、本監對於煙毒罪受刑人,應按季(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不定期
    辦理尿液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陳報法務部(依據法務部八十年一月
    十六日法八○監字第○○七四一號函理;對於有吸食毒品、麻品嫌疑
    或認為必要之受刑人,得隨時或不定期採集檢驗;新收受刑人入監,
    應採集尿液檢驗;必要時,得全面採集尿液檢驗,以收嚇阻之效。
六、取尿之採集,衛生科應事先與戒護科協調辦理,原則上戒護人員將受
    刑人帶至衛生科接受尿液採集,外役單位受刑人尿液之採集,衛生科
    得就其作業工場採集。
七、採集尿液作業應嚴格執行,其過程必須有衛生科職員在場指揮監督,
    戒護人員或工場主管應維持秩序防止受刑人有攙水、混合、調換之情
    事,必要時得請政風室會同監督。場地秩序混亂時,衛生科或戒護人
    員(工場主管)得令停止採尿作業,並將不守秩序或企圖作不實收集
    之受到登紀,依監規處置,俟秩序維持良好後再進行採尿作業。
八、採集尿液過程中,受刑人如未能當場收集或未達相當數量或偽造者,
    應集中帶至中央台收集其尿液。
九、尿液之採集應分裝成二瓶,受刑人收集其尿液後,酌量倒至另一瓶,
    採集尿液後將兩瓶予密封、編號、令受刑人按捺指紋,一瓶準備進行
    檢驗,一瓶妥善保存不得拆封。
十、尿液收集後應即進行檢驗工作,檢驗前應注意機器之調整、藥劑之調
    製,如發現檢驗機器或藥劑之問題,應立即請廠商協助解決,避免影
    響驗結果。
十一、受刑人在監尿液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戒護科應會同政風室立即
      進行檢查工作,包括受刑人衣物、工場、舍房及其他可能藏匿毒品
      、麻品處所詳細搜查。
十二、受刑人在監尿液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應送調查局複驗確認後,
      再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依據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五
      日法八二監字第二四九六四號函辦理);各相關單位檢驗結果應有
      書面紀錄,造冊保管,以俾查考,非經陳報上級長官核准一不得擅
      自銷燬(依據法務部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法八一監字第一五九八六
      函辦理)。
十三、尿液檢體應派專人送至調查局複驗;經調查局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
      者,亦應派專人在規定期限內將尿液檢體領回。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