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戒護外醫須知:
(1) 外醫之要件,如附件二。
(2) 戒護外醫作業流程:
醫師診斷後根據病情、有外醫之必要者,開具處方箋說明外醫
之需要。
戒護科單位主管收到醫師所開具之處方箋,應交給收容人,再
由收容人依據醫師處方箋撰寫報告單,申請戒護外醫。戒護科
同仁應就外醫之戒護安全及所內囚情先行審核,並照會總務科
保管股查詢其金額,簽註於上,再行轉陳核示。
如經所長核准外醫者,衛生科應填具轉診單 (如附件三) ,併
同收容人核准之報告單,一併送交戒護科辦理。
戒護科收到此核准外醫之報告單及轉診單,核對無誤後,應速
調派人、車戒護外醫,外醫時應攜帶轉診單乙、丙聯 (甲聯留
於衛生科存查) ,請轉診醫院醫師填具治療情況及意見後,乙
聯留於轉診醫院,丙聯帶回轉交衛生科存查。如需住院於入院
時,須索取「診斷證明書」;出院時需索取「病歷摘要」均交
回中央台轉衛生科辦理。
外醫回所後戒護科應通知衛生科再行察看病情,決定是否留置
病舍觀察或另行處理。
夜間病情急迫,有生命危險時,戒護科得經醫師診斷簽註同意
先行立即戒送外醫,並開具病危通知單 (如附件四) ,甲聯留
於衛生科當存根,乙聯通知值日官,丙聯交中央台通知收容人
家屬,隔日由中央台負責通知衛生科,收容人送醫之情況。
收容人之外醫報告單、應隨到隨辦、不得延宕,以免延誤病情
。
夜間急診者得通知本所特約醫師入所診治,如礙於醫療設備之
不足,應由醫師簽註戒護外醫,隔日中央台應負責通知衛生科
,急診外醫收容人送醫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