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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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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服務台管制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87 年 09 月 01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
一 為落實執行戒護區之淨化,以斷絕違禁物品流入戒護區,特訂定本要
點。
二 凡出入戒護區人員,除部長、法務體系外獲准進入來賓、依法執行公
務人員及律師外,對其他人員衣服、鞋帽及攜帶物品,一律實施檢查
。
三 左列物品禁止攜帶進入戒護區:
(一) 酒類。
(二) 賭具、撲克牌。
(三) 檳榔 (包括荖葉、紅白灰,原料等等) 。
(四) 毒品、麻醉藥品、不明藥物 (但足資證明自己身體保健需要之藥物
,不在此限) 。
(五) 刀械等危險物品。
(六) 手提袋 (箱) 。
(七) 行動電話。
(八) 生冷肉類 (包括牛、羊、魚、豬等等) 。
(九) 照相機、錄音機、錄影帶、錄音帶。
(十) 炊煮用具等等。
(十一) 其他足以影響戒護安全之物品。
四 左列物品限制攜帶進入戒護區:
(一) 香菸兩包。
(二) 打火機壹個。
(三) 金錢,以參仟元為限。
五 為確保戒護區之淨化,甲、乙班正班科員,隨時督導服務台實施人、
身、物品安全檢查勤務。
六 當日在勤或備勤人員,非經長官許可不得私自外出,其經許可外出人
員,應經准假填外出單管制。
七 因教學、記者採訪及其他特殊需要,照相機及錄影器材,於檢查登記
後,准予攜入。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均依「戒護區之淨化實施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