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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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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落實執行戒護區之淨化,以斷絕違禁物品流入戒護區,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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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凡出入戒護區人員,除部長、法務體系外獲准進入來賓、依法執行公
    務人員及律師外,對其他人員衣服、鞋帽及攜帶物品,一律實施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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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左列物品禁止攜帶進入戒護區:
 (一) 酒類。
 (二) 賭具、撲克牌。
 (三) 檳榔 (包括荖葉、紅白灰,原料等等) 。
 (四) 毒品、麻醉藥品、不明藥物 (但足資證明自己身體保健需要之藥物
      ,不在此限) 。
 (五) 刀械等危險物品。
 (六) 手提袋 (箱) 。
 (七) 行動電話。
 (八) 生冷肉類 (包括牛、羊、魚、豬等等) 。
 (九) 照相機、錄音機、錄影帶、錄音帶。
 (十) 炊煮用具等等。
 (十一) 其他足以影響戒護安全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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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左列物品限制攜帶進入戒護區:
 (一) 香菸兩包。
 (二) 打火機壹個。
 (三) 金錢,以參仟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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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為確保戒護區之淨化,甲、乙班正班科員,隨時督導服務台實施人、
    身、物品安全檢查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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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當日在勤或備勤人員,非經長官許可不得私自外出,其經許可外出人
    員,應經准假填外出單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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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因教學、記者採訪及其他特殊需要,照相機及錄影器材,於檢查登記
    後,准予攜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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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均依「戒護區之淨化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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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