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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應遵守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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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改悔向上,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
二  服從管教,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
三  和睦相處,不得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
四  安份守己,不得有爭吵鬥毆或逃脫,強暴之行為。
五  愛護公物,不得有污穢損壞或浪費,奢糜之行為。
六  端正生活,不得有吸菸、飲酒或賭博、紋身之行為。
七  接受檢查,不得有匿藏違進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
八  保持清潔,不得有破壞環境或塗抹污染之行為。
九  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及感訓
    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