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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  改悔向上,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
2
二  服從管教,不得有違抗命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
3
三  和睦相處,不得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
4
四  安份守己,不得有爭吵鬥毆或逃脫,強暴之行為。
5
五  愛護公物,不得有污穢損壞或浪費,奢糜之行為。
6
六  端正生活,不得有吸菸、飲酒或賭博、紋身之行為。
7
七  接受檢查,不得有匿藏違進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
8
八  保持清潔,不得有破壞環境或塗抹污染之行為。
9
九  其他應行遵守之行為。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及感訓
    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