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考核辦法:
一、受感訓處分人入所後由調查分類科實施直接與間接調查,依三階段處
遇考核表 (如附表一) 所訂內容執行之,其處遇流程如附圖。
二、訓練時間:
1.生活訓練期以三個月為一期。
2.技能訓練期以三個月至一年為一期。
3.作業訓練期以三個月為一期。
三、評分標準:分優 (九十分以上) 、良 (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可 (七
十分至七十九分) 、差 (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劣 (六十分以下) 各
期分數比例如附表一。
四、如期滿考核不及格者 (六十分以下) ,考核當月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訓誡」並對其累進處遇分數扣
2分,且應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如期滿考核在九十分以上者,
考核當月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款之規定予以「公
開嘉獎」並對其累進處遇分數予以加2分。
五、訓練期間違反所規者,除依規定辦理懲罰外,其處遇從生活訓練期開
始重新考核。
六、受感訓處分人因病需長期間治療,經衛生科證明者,其勞動服務、體
能訓練、作業等成績以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