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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三階段處遇考核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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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受感訓處分人多具有暴力傾向並缺乏法治教育之流氓,依「感訓處分
    執行辦法」訂定本計畫,將其處遇分為生活訓練期、技能訓練期、作
    業訓練期三階段處遇,期使受感訓處分人能習得一技之長,養成勤勞
    習性、深植法律常識,以能順利復歸社會。
貳、考核辦法:
一、受感訓處分人入所後由調查分類科實施直接與間接調查,依三階段處
    遇考核表 (如附表一) 所訂內容執行之,其處遇流程如附圖。
二、訓練時間:
    1.生活訓練期以三個月為一期。
    2.技能訓練期以三個月至一年為一期。
    3.作業訓練期以三個月為一期。
三、評分標準:分優 (九十分以上) 、良 (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可 (七
    十分至七十九分) 、差 (六十分至六十九分) 、劣 (六十分以下) 各
    期分數比例如附表一。
四、如期滿考核不及格者 (六十分以下) ,考核當月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訓誡」並對其累進處遇分數扣
    2分,且應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如期滿考核在九十分以上者,
    考核當月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款之規定予以「公
    開嘉獎」並對其累進處遇分數予以加2分。
五、訓練期間違反所規者,除依規定辦理懲罰外,其處遇從生活訓練期開
    始重新考核。
六、受感訓處分人因病需長期間治療,經衛生科證明者,其勞動服務、體
    能訓練、作業等成績以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參、三階段處遇
一、生活訓練期:
    受感訓處分人多具有暴力傾向且缺乏法治教育之流氓,本期訓練以體
    能訓練、勞動服務、生活教育促使其養成勤勞之習性和正確生活態度
    ;以法律常識、精神教育,導正其法治觀念、加強法律常識養成守法
    守分之習性,並施以調查分類、戒護管理等處遇以利爾後技訓、教育
    、教化之進行。
    1.體能訓練:佔本期評分 10 %,以基本教練、伏地挺身、仰臥起坐
      等運動為考核項目, (如附表二與附表二之一) 。
    2.勞動服務:佔本期評分 10 %,以劃分公共環境區域,以區域內整
      潔和花木栽植為評核標準 (如附表三與附表三之一) 。
    3.生活教育:佔本期評分 10 %,考核內容包括個人內務、禮節、紀
      律是否遵循共同生活規範 (如附表四與表四之一) 。
    4.法律常識:佔本期評分 35 %,期項目包括法律專題演講或法律課
      程之隨堂測驗、研讀法律常識之心得報告,期末由輔導人員統計期
      隨堂測驗成績、考核其報告並舉行法律常識會考,成績九十分以上
      為優 (5分) ,八十分至八十九分為良 (4分) ,七十分至七十九
      分為可 (3分) ,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差 (2分) ,五十九分以下
      則為劣 (1分) 。 (如附表五與附表五之一) 
    5.精神教育:佔本期評分 35 %,積極並認真參與精神教育活動如靜
      坐省思或讀書心得寫作八篇以上為優 (5分) ,認真參與精神教育
      活動或讀書心得寫作六篇以上為良 (4分) ,參與精神教育活動或
      讀書心得寫作四篇以上為可 (3分) ,較少參與精神教育活動或讀
      書心得寫作二篇以上為差 (2分) ,不意願參與精神教育活動或心
      得寫作未達二篇者為劣 (1分)  (如附表六與附表六之一) 。
二、技能訓練期:
    加強職業訓練及以諮商輔導的各種技巧去除反社會人格,配合戒護管
    理教化輔導要求小學教育程度以上者參加職業訓練,以習得一技之長
    ,不識字者以作業方式代之,並繼續以勞動服務養成勤勞之習性。
    1.職業訓練:佔本期評分 60 %,各職類訓練評分標準,以階段考試
      、結業總成績、檢定成績等評核 (如附表七與附表七之一) 。
    2.團體輔導:佔本期評分 10 %,定期舉辦心靈講座、宗教輔導,聘
      請社會賢達、輔導方面專家學者來所演講或舉辦活動,由輔導人員
      對收容人實施認知療法或其他團體諮商輔導,收容人於每次活動後
      提出心得報告,由輔導人員核評。 (如附表八與附表八之一) 
    3.勞動服務:佔本期評分 10 %,劃分公共環境區域,以區域內整潔
      和花木栽植為評核標準 (如附表三) 。
    4.法律常識:佔本期評分 10 %,其項目包括法律專題演講或法律課
      程之隨堂測驗、研讀法律常識之心得報告,期末由輔導人員統計其
      隨堂測驗成績、考核其報告成績並舉行法律常識會考,成績九十分
      以上為優 (5分) ,八十分至八十九分為良 (4分) ,七十分至七
      十九分為可 (3分) ,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差 (2分) ,五十九分
      以下則為劣 (1分) 。 (如附表五與附表五之一) 
    5.體能訓練:佔本期評分 10 %,以基本教練、體操、軍歌演練、球
      類運動為考核項目, (如附表二與附表二之一) 。
三、作業訓練期:
    本期為完成技能訓練至出所前,以生涯規劃課程讓收容人瞭解自己興
    趣方向和就業市場需求,規劃未來人生,並加強其有關勞工法規常識
    ,以作業訓練複習其所習得之技能並能使其繼續維持勤勞之習慣。
    1.作業訓練:佔本期評分 70 %,以每日在規定作業時間內完成作業
      課程並驗收合格為評核項目,其標準以課程超過者為優、課程終結
      者為良、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為可,課程完成十分之六
      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為差,課程未達十分之六者為劣 (如附表九與
      附表九之一) 。
    2.生涯規劃:佔本期評分 20 %,其項目包括參加就業市場介紹及勞
      工法令課程、提出完善就業及生涯規劃報告,期末由調查人員舉行
      就業及勞工法令會考並考核其報告成績,成績九十分以上為優 (5
      分) ,八十分至八十九分為良 (4分) ,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為可 (
      3分) ,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差 (2分) ,五十九分以下則為劣 (
      1分) 。 (如附表十與附表十之一) 。
    3.勞動服務:佔本期評分 10 %,以劃分公共環境區域,以區域內整
      潔和花木栽植為評核標準服附表三與附表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