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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澎湖監獄隔離考核區管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澎湖看守所、澎湖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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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部頒「監所收容人分類 (級) 處遇要點」,特將收容人依罪刑
    及表現,加以分類。於收容期間,表現良好者,可獲得實質獎勵,表
    現欠佳者,則予以嚴加管制懲處,透過分類處遇管教方式,以期達到
    矯正之功能。
二、四教區平六舍規劃為隔離舍房,收容由各教區簽報,提經監務委員會
    議核定隔離之收容人,採獨居監禁之方式,集中管理。
三、收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隔離加強考核:
 (一) 幫派份子、對戒護管理或他人有不良影響者。
 (二) 性情暴戾、有毆辱、威脅、恐嚇管教人員或收容人,情節重大者。
 (三) 誣控濫告管教人員者。
 (四) 集體鬧房、暴動、滋事之為首份子。
 (五) 重大違規、隔離考核者。
 (六) 有3次以上違規記錄者。
四、隔離犯於考核期間,依「隔離舍收容人處遇規定」之標準實施。
五、隔離舍應嚴為分界,與其他舍房隔絕,並裝置監視系統,嚴密監控。
六、舍房雜役除打飯菜、晒衣服外,嚴禁進出隔離舍。進出時、應嚴格檢
    身。
七、隔離犯之教化,採個別教誨方式,由隔離舍日勤主管及教誨師負責實
    施,藉以了解其身心狀況,每月 3  次以上。宗教教誨依宗教類別,
    採集體或個人方式實施,集體教誨人數不宜過多。
八、舍房物品力求整齊、簡單,除核准持有之物品外 (囚服 1  套、棉被
    1 床、私人內衣褲各 2  套,牙膏、牙刷、洗面乳、洗髮精、毛巾、
    枕頭、衛生紙各 1  件、信封、信紙各 50 個) ,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
九、自習時間,由機關提供有關宗教、勵志書籍、供其閱讀,每星期更換
    2  次.每次限借  2 本,必要時,得令收容人研讀及書寫心得報告,
    禁止閱讀雜誌、報紙。
十、隔離犯應依隔離房作息時間規定實施,嚴格要求秩序與紀律。
十一、考核期間,以 3  至 6  個月為原則,經考核 3  個月後,能繼續
      保持善行者,由主管提報管教小組討論,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後,
      得免為隔離犯,表現欠佳者,延長考核之。
十二、隔離舍應嚴為管制,非因公務,任何人員不得隨意進出,戒護人員
      亦同。
十三、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