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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澎湖監獄「各類(級)收容人分類處遇」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澎湖看守所、澎湖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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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辦法依據法 (87) 矯字第○○一一八三號函辦理。
二  目的為落實監所收容人分類 (級) 管理,特訂定本實施辦法,以期發
    揮行刑矯正功能。
三  規劃概況:
 (一) 收容人類別區分,依部頒「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之規定劃分
       (如附件一) 。
 (二) 各教區類 (級) 別管理設置:
      1 一教區:重刑累、再犯區。
      2 二教區:重刑犯 (初犯) 區。
      3 三教區:普通累、再犯、一般犯 (初犯) 區。
      4 四教區:隔離、考核犯區。 (區分:隔離犯舍、重刑累再犯舍、
        重刑犯 (初犯) 舍、違規考核舍、普通累再犯舍、一般犯 (初犯
        ) 舍)
      5 各場舍類 (級) 別配置:各教區實施前現有人數、房數概況;俟
        後實施,各場舍配置概況 (如附件二) 。
      6 各場舍標示牌之製作: (如附件三) 。
        A分類管理區:固定懸掛於各教區入口處。
        B房舍類別:分為「各級別房舍」與「各類別房舍」二類;固定
          懸掛於各房舍鐵門上方處。
        C級別分類:採活動式,由掛於各房門上方處 (視所需房數調配
          使用) 。
      7 各級別識別證: (如附件四) 。
        A現行「識別證」使用係以各教區為單位,依不同顏色加以區別
          :
          一教區–綠色、二教區–橘色、三教區–粉紅色。
          級別方面:再統一謙紅、藍、黃、白顏色,代表一、二、三、
          四級 (同一長方形色條紙,放置於識別證下方,區別級數) ,
          此現行措施,爰採循序漸進淘汰方式辦理 (唯俾便區分實施前
          、後之類別區分,擬於識別證右上角處,以章戳蓋註區分:(1
          ) –重刑累再犯 (2)–普通累再犯 (3)–重刑犯 (初犯) (4)
          –一般犯 (初犯) 。
        B俟後實施「識別證」配掛,自要點實施日 (七月一日) 重新製
          作樣式、顏色,力求統一、明瞭,俾使有所區別。自實施日起
          ,收容人之違規或認定為隔離犯及判刑確定者,均依此措施 (
          識別證) 規定辦理。
          級別方面:紅色–一級、藍色–二級、黃色–三級、白色–四
          級 (色條紙不再使用) 。至於各教區之區分,則於右上角處,
          用章戳蓋註「第 (  ) 教區」,加以區別。
          類別之區分:則於識別證內之「類別」處,以 (1)  重刑累再
          犯、(2) 普通累再犯、(3) 重刑犯 (初犯) 、(4) 一般犯 (初
          犯) 作為區分。
四  接收由他監移禁本監執行之收容人,其分類之認定,請調查分類科先
    行實施新收調查、分類,經  提會審核通過後,依其認定類別,執行
    管理。
五  和緩處遇之收容人,其處遇比照「一般犯」處理;未編級收容人處遇
    ,則依規定視為「四級」收容人辦理。
六  收容人被認定為隔離犯 (違規行為) 者,其管理依本監「隔離舍管理
    實施要點」辦理。
七  有關監遭、戒護、接見與通信,其他方面處遇,則遵照部頒規定執行
    。
八  教化、作業處遇事宜,請相關科室研議方案,提會決議後,依其辦法
    執行。
九  分區管教及不同類 (級) 別收容人之配房、配業,將依收容人出監情
    形,於各區或各場舍,逐步安排專收容新收及四級收容人之房舍、工
    場。
十  有關收容人各類別之處遇,本實施辦法如有未列事項,均依部頒「處
    遇要點 (處遇表) 」規定執行。
十一  「戒治所」設置於 (戒治班) 教室處 (掛牌) ,其課程、輔導等事
      宜,與戒治班合併上課,但戒治所之收容房舍 (義五舍) 則應分隔
      管理。 (誠舍) 之外役收容人,則仍維持現狀,不予變動。
十二  本辦法中各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訂或修正之。
十三  本辦法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