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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公務機密維護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4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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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早上上班,檢查辦公處所之門、窗、櫥、櫃、桌有無異狀。
二  外出下班,應將密件收好、鎖好。
三  隨時注意辦公室內有無可疑人物進出。
四  獲悉公務機密,不得告知他人。
五  非職務上應知悉之公務機密,不問、不聽、不看。
六  私人談話、通訊、講演、撰文,不得涉及公務機密。
七  機密公務,避免使用長途電話。
八  非即時處理之密件,不得放置桌上。
九  他人閒話公務機密或翻閱密件,應加勸止。
十  不將機密文書,交由非處理機密人員處理。
十一  機密資料,不可濫發,并須適切區分機密等級。
十二  密件傳遞,應裝入特製堅固卷夾 (急要密件親自持送) 。
十三  密件會商,不假手他人。
十四  承辦及繕校密件,慎防他人窺閱。
十五  廢棄機密文書字紙,隨時銷燬或熔化。
十六  機密文書與一般文書,隔離存放、保管。
十七  保管機密文書,要有良好設備,並隨時檢查。
十八  非處理業務需要,機密卷不得調閱。
十九  機密文書,儘速分發。
二十  收發文登記簿,視同機密文書,外人不得翻閱。
二十一  密件啟封,依內封套註記辦理。
二十二  密件封發,使用雙重封套,不得在外封套上加蓋機密等級。
二十三  檢獲機密資料,應即送政風室參處。
二十四  發現洩密事件,立即簽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