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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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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早上上班,檢查辦公處所之門、窗、櫥、櫃、桌有無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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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出下班,應將密件收好、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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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隨時注意辦公室內有無可疑人物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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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獲悉公務機密,不得告知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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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非職務上應知悉之公務機密,不問、不聽、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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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私人談話、通訊、講演、撰文,不得涉及公務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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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機密公務,避免使用長途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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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非即時處理之密件,不得放置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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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他人閒話公務機密或翻閱密件,應加勸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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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不將機密文書,交由非處理機密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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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機密資料,不可濫發,并須適切區分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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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密件傳遞,應裝入特製堅固卷夾 (急要密件親自持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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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密件會商,不假手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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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承辦及繕校密件,慎防他人窺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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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廢棄機密文書字紙,隨時銷燬或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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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機密文書與一般文書,隔離存放、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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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保管機密文書,要有良好設備,並隨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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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非處理業務需要,機密卷不得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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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機密文書,儘速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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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收發文登記簿,視同機密文書,外人不得翻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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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密件啟封,依內封套註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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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密件封發,使用雙重封套,不得在外封套上加蓋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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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檢獲機密資料,應即送政風室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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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發現洩密事件,立即簽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