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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容人寄入郵包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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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羈押法第三十六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及監獄行刑法第七
十條、七十一條規定。
一、郵包應詳寫收件人地址、呼號、姓名及寄件人地址、姓名並將郵包單
    貼於郵包外,字體力求端正,以利確認、發放。資料不詳盡者概于退
    件。
二、郵包應儘用紙箱以膠帶封妥,以免造成破損。
三、領取郵包以親自領取為原則,應帶單位識別證以便確認身份。
四、不宜收受、拒收、借提、移監及未貼本所核准之郵包單等之郵包,以
    退件處理之。
五、郵包單須事先申請核准後,寄回家中由親屬將此單貼于包裏外,以便
    審核。
六、寄送之物品項目如下:
    ┌─┬────────┬─────╥─┬───┬───┬─┐
    │種│項          目  │數      量║種│項  目│數  量│註│
    │類│                │          ║類│      │      │  │
    ├─┼────────┼─────╫─┼───┼───┼─┤
    │品│信封(不貼票)  │    五十個║日│內衣褲│各二件│本│
    │名├────────┼─────╢用├───┼───┤項│
    │  │信紙            │  一○○張║品│毛  巾│  二條│須│
    │  ├────────┼─────╢  ├───┼───┤浸│
    │  │近視或老花之眼鏡│      一付║  │牙  刷│  二支│水│
    │  │(非金屬框邊)  │          ║  │      │      │檢│
    │  ├────────┼─────╢  ├───┼───┤查│
    │  │郵票            │二百元以下║  │      │      │  │
    └─┴────────┴─────╨─┴───┴───┴─┘
七、藥品:須事先申請,經醫師核准後方可寄入,寄入時應附公立醫院醫
    師處方證明,由醫師在證明書內詳載該藥品成份與適用病症並簽名、
    蓋章,藥品一律經送衛生科檢驗無誤後交給場舍主管。大陸藥品一律
    拒收。若收容人因緊急特殊病情,由家屬申請寄入者,經所長核示後
    ,交衛生科醫師檢查無誤後,交工場主管並由收容人簽收;若違反寄
    入葯品規定者,由收容人申請,請家屬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