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羈押法第三十六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及監獄行刑法第七
十條、七十一條規定。
一、郵包應詳寫收件人地址、呼號、姓名及寄件人地址、姓名並將郵包單
貼於郵包外,字體力求端正,以利確認、發放。資料不詳盡者概于退
件。
二、郵包應儘用紙箱以膠帶封妥,以免造成破損。
三、領取郵包以親自領取為原則,應帶單位識別證以便確認身份。
四、不宜收受、拒收、借提、移監及未貼本所核准之郵包單等之郵包,以
退件處理之。
五、郵包單須事先申請核准後,寄回家中由親屬將此單貼于包裏外,以便
審核。
六、寄送之物品項目如下:
┌─┬────────┬─────╥─┬───┬───┬─┐
│種│項 目 │數 量║種│項 目│數 量│註│
│類│ │ ║類│ │ │ │
├─┼────────┼─────╫─┼───┼───┼─┤
│品│信封(不貼票) │ 五十個║日│內衣褲│各二件│本│
│名├────────┼─────╢用├───┼───┤項│
│ │信紙 │ 一○○張║品│毛 巾│ 二條│須│
│ ├────────┼─────╢ ├───┼───┤浸│
│ │近視或老花之眼鏡│ 一付║ │牙 刷│ 二支│水│
│ │(非金屬框邊) │ ║ │ │ │檢│
│ ├────────┼─────╢ ├───┼───┤查│
│ │郵票 │二百元以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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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藥品:須事先申請,經醫師核准後方可寄入,寄入時應附公立醫院醫
師處方證明,由醫師在證明書內詳載該藥品成份與適用病症並簽名、
蓋章,藥品一律經送衛生科檢驗無誤後交給場舍主管。大陸藥品一律
拒收。若收容人因緊急特殊病情,由家屬申請寄入者,經所長核示後
,交衛生科醫師檢查無誤後,交工場主管並由收容人簽收;若違反寄
入葯品規定者,由收容人申請,請家屬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