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落實監獄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監務委員會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 監務委員會會議,以典獄長為主席,典獄長因故不克出席時,設有副 典獄長之監獄,由副典獄長為主席。典獄長、副典獄長均不克出席時 ,由典獄長指定秘書、資深之監長、科長或其他主管人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會議應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須經典獄長許可,並應由其職務代 理人出席。
四 監務委員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下列各款事項,應提交監務委員會會議決議。 (一) 受刑人之累進處遇事項。 (二) 有關作業契約之訂立事項。 (三) 重大修建工程事項。 (四) 專用款項之支出事項。 (五) 各科室間重要業務之協調事項。 (六) 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及監獄法令規定應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之事 項。 有關累進處遇之決議,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主管人員不參加表決 。
六 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前項決議如窒礙難行或違反法令規定,認有修正之必要時,得由典獄 長提交監務委員會進行複議。
七 第五點各款事項,典獄長於必要時,得於監務委員會會議召開前指定 人員先行簽註意見,提供出席人員參考。
八 監務委員會會議時,各出席主管人員,應將與會議有關業務及決議案 執行情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