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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員工交通補助費發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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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處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交通補助費由員工自行據實提出申請,以現在實際住所或居所為準,
    經核定後依左列標準發給之。
    1 居住彰化市區之員工,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 (下同) 肆佰元。
    2 居住彰化縣非市區內之員工,每人每月補助壹仟元。
    3 居住彰化縣以外縣市之員工,每人每月補助壹仟伍佰元。
三  領取交通補助費之員工,如現住、居所遷移應重新申請。
四  交通補助費應按月實際上班人數核發,由出納造具清冊會同有關單位
    辦理;但當月實際到職日數未滿十五天者不予發給。
五  交通補助費發給標準,得因申領人現住、居所遷移或人數變動及經費
    適時調整之。
六  本要點奉  處長核准後,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