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 工作,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 8 4.6.5 日法 (84) 政字第一二六八○號函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成立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副所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三 本小組應聘請委員七人以上,由本所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 兼任,均為無給職。
四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 事項之執行。 (二) 本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三) 本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擬議。 (四) 定期評估本所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 檢討執行情形。 (五) 本所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六) 本所品操優良員工表揚事項之擬議。 (七) 本所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八)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五 本小組每年一月及七月各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所政風工作執行情形 ,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小組得針對本所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 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課室主管 人員列席。
七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八 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 所長核定後實施,並以機關名 義副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備查。
九 本要點奉 所長核定後實施,並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備查,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