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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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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
    工作,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 8
    4.6.5 日法 (84) 政字第一二六八○號函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成立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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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副所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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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小組應聘請委員七人以上,由本所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
    兼任,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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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
      事項之執行。
 (二) 本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三) 本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擬議。
 (四) 定期評估本所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
      檢討執行情形。
 (五) 本所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六) 本所品操優良員工表揚事項之擬議。
 (七) 本所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八)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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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小組每年一月及七月各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所政風工作執行情形
    ,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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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小組得針對本所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
    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課室主管
    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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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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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  所長核定後實施,並以機關名
    義副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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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奉  所長核定後實施,並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備查,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