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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綠色採購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2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花蓮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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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所九十一年度採購產品依規定向中央信託局購買外,餘本所招標採
    購 (文具類、清潔用品及家庭五金、水電材料、油漆等) 將優先使用
    有環保標章、及可回收標誌之廠商配合採購。 (如附件二○○一環保
    標章產品手冊)
二  採購之產品依 (附件二) 第一類產品、第二類產品、第三類產品,金
    額統計表每月填寫合計,以便九十一年八月及翌年二月彙整陳報,本
    所並作成紀錄,隨時檢討改進。
三  依機關綠色採購目標:九十年為宣導鼓勵期,綠色採購目標比率為百
    分之三十,九十一年目標值提高百分之五十以上,本所將以辦公室文
    具紙張、設備為優先考量採購第一類產品,以達目標。未能採購第一
    類、第二類、第三類產品者需於金額統計表備註欄說明原因。
四  本所九十一年度綠色招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及機關優
    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理。
    1 參考綠色消費指南,選擇有綠色環保標章之產品,製作標單。 (第
      一類產品)
    2 經環保署認定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條件,並發
      給証明文件者。 (第二類產品) 參考綠色消費指南。
    3 產品經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
      」之產品,並發給証明文件者。 (第三類產品)
五  本案列入移交,統計表詳實填寫並注意陳報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