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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綠色採購方案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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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所九十一年度綠色招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六條」及機關優
    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理。
    1 參考綠色消費指南,選擇有綠色環保標章之產品,製作標單。 (第
      一類產品)
    2 經環保署認定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條件,並發
      給証明文件者。 (第二類產品) 參考綠色消費指南。
    3 產品經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
      」之產品,並發給証明文件者。 (第三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