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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推動認輔即將出獄受刑人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臺中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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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遵照  法務部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法 87 保字第○○○五九九號函辦理
     (附件一) 。
二  人員聘請:
    由本監榮譽教誨師或聘請榮譽觀護人每月入監從事認輔受刑人工作,
    榮譽觀護人比照榮譽教誨師酌予車馬費每月一千五百元。
三  認輔範圍與目的:
 (一) 對象:以至少六個月後可呈報假釋之受刑人為原則 (附件二) ,並
      視個案實際需要,持續加強實施。
 (二) 事項:以輔導受刑人改過遷善、從事正當職業為主,以防止再犯。
 (三) 轉介:運用社會資源跨區服務的功能,以落實保護管束之功能。
四  實施方式:
 (一) 本監目前置榮譽教誨師共六名,實施認輔輔導工作。
 (二) 認輔時間以每位榮譽教誨師每月排定一至二次入實施輔導為原則。
 (三) 配合榮譽教誨師時間,本監排定入監時間表,請榮譽教誨師依表實
      施。
 (四) 認輔方式以個別協談為原則,每位榮譽教誨師每月平均約需認輔三
      至六名受刑人。
 (五) 晤談後,個案協談資料放置受刑人認輔資料袋,由本監教區教誨師
      保管。
 (六) 受刑人假釋出監時,本監製作出監名冊並受刑人個案協談資料,轉
      送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檢署觀護人室,俾利保護管束接續執行。
五  榮譽教誨師配合事項:
 (一) 「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延聘榮譽教誨師要點」榮譽教誨師應遵守事項
      之規定。
 (二) 本監訂定「出入戒護區人員衣物檢查標準作業程序」,請榮譽教誨
      師入監認輔時配合 (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