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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推動認輔即將出獄受刑人實施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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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認輔範圍與目的:
 (一) 對象:以至少六個月後可呈報假釋之受刑人為原則 (附件二) ,並
      視個案實際需要,持續加強實施。
 (二) 事項:以輔導受刑人改過遷善、從事正當職業為主,以防止再犯。
 (三) 轉介:運用社會資源跨區服務的功能,以落實保護管束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