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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推動認輔即將出獄受刑人實施計畫 3
三  認輔範圍與目的:
 (一) 對象:以至少六個月後可呈報假釋之受刑人為原則 (附件二) ,並
      視個案實際需要,持續加強實施。
 (二) 事項:以輔導受刑人改過遷善、從事正當職業為主,以防止再犯。
 (三) 轉介:運用社會資源跨區服務的功能,以落實保護管束之功能。
民國 89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3
三  認輔範圍與目的:
 (一) 對象:以至少六個月後可呈報假釋之受刑人為原則 (附件二) ,並
      視個案實際需要,持續加強實施。
 (二) 事項:以輔導受刑人改過遷善、從事正當職業為主,以防止再犯。
 (三) 轉介:運用社會資源跨區服務的功能,以落實保護管束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