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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推行禮貌運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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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敬禮與運動:
 (一) 參加集會聽聞唱國歌及遇有舉行升降旗典禮時,應立正行舉手禮或
      肅立致敬。
 (二) 遇有外賓參觀 (秘書以上之長官陪同) 時,由工場主管 (技訓班由
      各班班長) 號令『立正』後,應立即停止一切活動並肅立,再由工
      場主管 (或技訓班班長) 代表敬禮後,全體同學聲音應宏亮一致齊
      聲問候『長官』好。
 (三) 逢長官 (秘書以上) 巡視時,亦應依前項方式問好致敬,惟須視職
      級分別問候『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好。
 (四) 遇長官垂詢或向長官報告事項時,應先敬禮,然後就垂詢或報告事
      項簡短回答說明,態度應端莊合宜,回答或說明事項時,未獲長官
      示意,不宜隨意自行就坐,就坐前亦應先說『謝謝』,欲告退時,
      亦應先敬禮報告後,方可離去。
 (五) 欲進入長官辦公室時,應於門前先喊『報告』,俟長官同意後,始
      可進入,欲告退離去時,亦應等長官同意後,始可離去。
 (六) 進出單位或教區時,應先向主管、科員、教誨師報告進出事由,返
      回時亦同。
 (七) 行進間面迎長官,應在相距適當距離時,先行敬禮問好,聲音應短
      捷宏亮,若係隊伍行進間,則由前排首位第一人代表行禮問好,其
      餘人員目視示意。
 (八) 行禮與問候須注意儀容是否端莊,態度則應自然誠懇大方而不做作
      。
二、食與衣:
 (一) 在工場進餐時應在聽聞主管號令『開動』後,方可進食,用餐完畢
      後,則應主管號令『下餐廳』後,始可依序離去。
 (二) 進餐時應保持和諧氣氛及心情愉快,姿勢應保持端正,雙肘不可置
      靠桌面,飯碗應托於胸前,以碗就口,不可使頭低下以口就碗。
 (三) 用餐時應保持安靜,不宜製造不雅聲音,如咂嘴、咀嘴、啜湯或使
      碗筷碰撞,用餐時更不宜交談。
 (四) 餐畢之殘餚骨刺,不得任意棄置,應集中後分別處理於餿水桶中。
 (五) 穿著衣物應團體一致,應穿著公家所發之樣式,不得雜亂無章,衣
      扣、拉鍊均應定位,下擺不可露出。
 (六) 穿衣物應每日勤加洗濯,不合時節之衣物應妥為洗滌後收藏保存,
      不可隨意遺棄。
三、起居作息:
 (一) 起居作息應依規定按時作息,寢具內務則依定位定點擺置,力求整
      齊美觀。
 (二) 同室居住應互助互重,不可有妨害他人之行為。
 (三) 行進間應保持肅靜,不可東張西望、攀談嬉笑,亦不可邊行邊食,
      更不可隨意吐痰。
 (四) 吸煙時應依規定定時定點吸煙,不可無控制的吸煙,更不可將香煙
      ,打火機攜帶入舍房內。
四、公共場合:
 (一) 於團體集會、宗教活動或上課時應保持肅靜,不宜隨意交談、高聲
      喧嘩,更不要隨意棄置紙屑、垃圾。
 (二) 於公共場所中,若有打噴嚏、咳嗽、打呃等行為時,應及時迴避他
      人或以手帕、衛生紙遮掩,若因此冒犯他人,應及時致歉。
 (三) 參加集會活動,如觀賞電影、觀禮等活動,不可聊天,更不隨有意
      走動及製造聲響,坐姿宜端正,不可蹺腿及抖腳。
五、待人接物:
 (一) 受人幫助或請人協助時,對隨時說『請』、『謝謝』,若不慎冒犯
      他人,應立即道歉或說『對不起』。
 (二) 與人交談應和藹可親,雙目宜注視對方唇、鼻之間,不可直瞪對方
      ,亦不可左顧右盼,談話音量應適中,以對方能聽清楚為原則。
 (三) 與人交談速度應適中,不宜過快,亦不可使用粗鄙之語,談不要有
      倦怠及倨傲之態度,若有必要打斷他人之談話時,應徵求他人之同
      意。
 (四) 與人談話之語氣應力求客觀,不要過於主觀,談話內容不可涉及他
      人隱私或人身攻擊。
六、附則:
 (一)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增訂修正之。
 (二) 本要點經陳  典獄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