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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推行禮貌運動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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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待人接物:
 (一) 受人幫助或請人協助時,對隨時說『請』、『謝謝』,若不慎冒犯
      他人,應立即道歉或說『對不起』。
 (二) 與人交談應和藹可親,雙目宜注視對方唇、鼻之間,不可直瞪對方
      ,亦不可左顧右盼,談話音量應適中,以對方能聽清楚為原則。
 (三) 與人交談速度應適中,不宜過快,亦不可使用粗鄙之語,談不要有
      倦怠及倨傲之態度,若有必要打斷他人之談話時,應徵求他人之同
      意。
 (四) 與人談話之語氣應力求客觀,不要過於主觀,談話內容不可涉及他
      人隱私或人身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