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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臺東看守所、臺東少觀所合署辦公)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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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照監獄行刑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與法 85 監字第○六○○
    ○號函「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教化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教區科員。
(五)社會公正人士 1–2 人。
(六)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得列席報告
三、收容人申訴應於事實發生起十日內,由本人提出,並填妥收容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或申訴表,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
    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評議,必要時得通
    知當事人到場陳述。
四、匿名申訴不予受理,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
    體事實,並詳述請求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五、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報復或懲處,對於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
    收容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人
    。
六、收容人提出申訴後,即由秘書召集申訴處理小組開會研商並作成評議
    決議紀錄,並將處理情形或及評議結果陳報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並以
    書面通知該收容人。
七、典獄長認為收容人申訴有理由者,另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
    轉報監督機關。
八、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書面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評議結果決議
    之處分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陳報法務部核處及告
    知當事人
九、收容人申訴有關資料,結案後應彙整設專卷備查。
十、本實施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