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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物品檢查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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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12、69、70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4 款、第 83 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9  條、第 21 條訂立本管理
    要點。
二、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可同步攜入下列之物品:
(一)日常用品-內衣褲、拖鞋、文具、紙張、簿冊、枕頭、棉被、草(
      竹)蓆、塑膠茶杯、短串佛珠、輪椅、柺杖、眼鏡(太陽眼鏡、怪
      異突出者除外)等。
(二)盥洗用具-牙刷、牙膏、毛巾、洗髮精、沐浴精、香皂、肥皂、洗
      衣粉(膏)、洗潔精等物品。
      以上物品仍應衡酌其數量做適當之限制,拖鞋、草(竹)蓆規格或
      樣式需與本監相同。
(三)茶葉、食品類-限其他監所購買,包裝完整尚未拆封者。
(四)管制性物品:
      1.香煙-限其他監所購買,包裝完整尚未拆封者。
      2.訴狀用紙及 3、4 號電池。
      3.電動刮鬍刀 1  部(震動式、雙刀頭、三刀頭均可)。
      4.小型電風扇 1  部。
      5.掌上型電動玩具 1  部。
        以上物品應先送交場舍主管登錄後再行發放使用。
      6.郵票 200  元以內,餘先行送交保管,用畢再行申請領回。
三、書籍、雜誌應先送交教化科檢查,符合規定者發還,不符規定者送交
    保管。
四、小型收音機(規格為 9㎝x 12㎝ 以內者)、小型電視機(螢幕 4 
    吋以內者),依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規定一律交保管,俟晉編三
    級後再行申請領回。
五、語言學習機(含電腦辭典)、語言學習帶(磁片)一律先行送交保管
    ,俟重新提學習計劃經教化科核准後,再行申請領回。
六、急症、痼疾收容人所攜入之藥品,應登錄後通知衛生科,由本監醫師
    開立處方簽給藥治療,或經衛生檢查後發還,其他藥品一律保管或自
    願毀棄。
七、物品檢查保管注意事項:
(一)物品之檢查應詳實嚴密,避免藏匿違禁品。
(二)場舍主管應實施複檢,不符規定者仍須依程序保管。
(三)攜入之電器用品,一律剪除外接喇叭;經變造或改裝之電器用品,
      一律送交保管。
(四)管制性物品,應注意數量之點檢(呼號、姓名之標識)及電器用品
      標籤(書寫刑號、姓名)之黏貼,並於移交簿冊登載確實,移交予
      日勤場舍主管發放使用。
(五)保管物品應注意品項之登載、貴重物品之封存、受刑人簽名、捺印
      移交保管之手續。
(六)日間收取之保管金,於收取當日下午 4  時 30 分前交予總務科出
      納保管,夜間收取之保管金於隔日上午 8  時 30 分退班前交予總
      務科出納保管。
八、非前述物品、或檢查不易者、或其構造成份顯有妨害戒護管理之虞者
    ,應告知收容人依程序予以保管(出監時領回)、寄回或自願毀棄。
九、遇有爭議之物品,一律先行保管,收容人再行申請查核後領回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