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物品檢查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2
二、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可同步攜入下列之物品:
(一)日常用品-內衣褲、拖鞋、文具、紙張、簿冊、枕頭、棉被、草(
      竹)蓆、塑膠茶杯、短串佛珠、輪椅、柺杖、眼鏡(太陽眼鏡、怪
      異突出者除外)等。
(二)盥洗用具-牙刷、牙膏、毛巾、洗髮精、沐浴精、香皂、肥皂、洗
      衣粉(膏)、洗潔精等物品。
      以上物品仍應衡酌其數量做適當之限制,拖鞋、草(竹)蓆規格或
      樣式需與本監相同。
(三)茶葉、食品類-限其他監所購買,包裝完整尚未拆封者。
(四)管制性物品:
      1.香煙-限其他監所購買,包裝完整尚未拆封者。
      2.訴狀用紙及 3、4 號電池。
      3.電動刮鬍刀 1  部(震動式、雙刀頭、三刀頭均可)。
      4.小型電風扇 1  部。
      5.掌上型電動玩具 1  部。
        以上物品應先送交場舍主管登錄後再行發放使用。
      6.郵票 200  元以內,餘先行送交保管,用畢再行申請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