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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勵志中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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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院內學生之家長或法定監設人,因遠到、年邁、體衰、殘障、
    年幼、貧困無法親自來院接見或有特殊緊急情事須以電話接見,特訂
    定本要點。
二、家屬或法定監護人申請電話接見,應預先依式填具申請單,經機關首
    長核准後辦理之。
三、遇有臨時聚急事故需與學生聯繫,而無法預先申請時,得經訓導科長
    或指定專人或班級老師之許可後為之,不受前條之限制,惟事後應由
    電話接見學生之班級老師代為填寫申請書備查。
四、電話接見時限獲許可之申請人為之,不得由他人代替通話,並視情節
    輕重,得於一週內不許其申請辦理電話接見。
五、通話內容中如發現有串供或其他違反紀律情事者,即停止其通話,並
    斟酌情形得於一週內不許其申請辦理電話接見。
六、電話接見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
七、學生因違規而受停止接見者,得不准予電話接見。
八、電話接見應依所申請之日期、時間為之。
九、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其費用由發話人或學生負擔之。
十、電話接見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六時,但有特殊事
    由不在此限。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經機關首長核可後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