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院內學生之家長或法定監設人,因遠到、年邁、體衰、殘障、 年幼、貧困無法親自來院接見或有特殊緊急情事須以電話接見,特訂 定本要點。
二、家屬或法定監護人申請電話接見,應預先依式填具申請單,經機關首 長核准後辦理之。
三、遇有臨時聚急事故需與學生聯繫,而無法預先申請時,得經訓導科長 或指定專人或班級老師之許可後為之,不受前條之限制,惟事後應由 電話接見學生之班級老師代為填寫申請書備查。
四、電話接見時限獲許可之申請人為之,不得由他人代替通話,並視情節 輕重,得於一週內不許其申請辦理電話接見。
五、通話內容中如發現有串供或其他違反紀律情事者,即停止其通話,並 斟酌情形得於一週內不許其申請辦理電話接見。
六、電話接見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
七、學生因違規而受停止接見者,得不准予電話接見。
八、電話接見應依所申請之日期、時間為之。
九、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其費用由發話人或學生負擔之。
十、電話接見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六時,但有特殊事 由不在此限。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經機關首長核可後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