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為規範調用收容人從事監外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依據:法務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法八十九矯字第○○○四○七號函頒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遴調雜役暨服務員注意事項』及受刑人監外 作業實施辦法。
三 調用收容人從事內營繕、清掃、搬運等作業 (以下簡稱本項作業收容 人) ,應合於左列各款條件: (一) 刑期逾一年而最高度為七年以下執行已逾六分之一者。 (二) 身體強健,適用於監外作業者。 (三) 平時恪遵監獄紀律、行為善良者。 (四) 無犯罪之習慣者。 (五) 拘役及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如具有第二款、第三款之條件,亦得遴選 其從事所內作業。
四 本所作業收容人所需人數,由戒護科、技訓科視實際需要,提經所務 委員會議決議之。
五 調用本項作業收容人,應經調查委員會議審定,始可調用。
六 各作業組主管,對所調用之收容人,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月應填具 考核報告表,報請所務委員會議審議。
七 調用本項作業收容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背紀律者。 (二) 工作不力或不適用者。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 變更刑期致條件不合者。
八 本項作業收容人之撤換,由調用單位主管提報層轉所長核定,並經所 務委員會議備查。
九 本項作業收容人,應予編號,並穿著標識之上衣。
十 本注意事項提經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