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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附設泰源分監調用內營繕、清掃、搬運作業收容人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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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調用收容人從事內營繕、清掃、搬運等作業 (以下簡稱本項作業收容
    人) ,應合於左列各款條件:
 (一) 刑期逾一年而最高度為七年以下執行已逾六分之一者。
 (二) 身體強健,適用於監外作業者。
 (三) 平時恪遵監獄紀律、行為善良者。
 (四) 無犯罪之習慣者。
 (五) 拘役及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如具有第二款、第三款之條件,亦得遴選
      其從事所內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