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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人員考績(成)作業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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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風機構人員之考績 (成)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及副主管之考績 (成) 由法務部直接辦理。評核
      前應先檢附考評表送請其所在機關首長考評。
 (二) 其餘各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 (成) 由上一級政風機構初評,初
      評前均應先檢附考評表送請其所在機關首長考評。中央機關職務跨
      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 (成) 初評後,另
      檢附考評表及考列甲等具體事蹟表層送法務部複評;地方機關職務
      跨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 (成) 初評後,
      另檢附考評表及考列甲等具體事蹟表層送各省市政府政風處複評。
 (三) 佐理人員及僱用人員之考績 (成) ,由各該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初評
      。
二  政風機構人員之考績 (成) 評定後,由各政風機構依規定繕造考績 (
    成) 人數統計表及考績 (成) 清冊正本一份 (加蓋機關印信及騎縫章
    ) ,副本五份 (不得加蓋任何印信) ,層報法務部核轉銓敘部審定。
    僱用人員之考績 (成) 清冊及未經銓敘部任審之公營事業政風人員之
    考績 (成) 清冊,另依規定格式繕造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層報法務
    部核定。
三  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及中央機關職務跨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
    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 (成) ,由法務部組成考績委員會分次審核
    後,簽陳部長核定。
四  考績委員會由法務部政務次長擔任主席,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人事
    處處長與政風司司長、副司長及專門委員擔任考績委員。考績委員會
    開會時,政風司各科科長均應列席;審核中央機關職務跨列薦任第七
    至第九職等以上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 (成) 時,並得邀請相關一級政
    風機構主管列席。秘書業務均由政風司第一科辦理。
五  一級政風機構主管及副主管之考績 (成) 評定後,由法務部政僧繕造
    考績 (成) 清冊,其餘各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績 (成) 評定後,由
    上一級政風機構繕造考績 (成) 清冊,均併同各該機關政風人員考績
     (成) 清冊及考績 (成) 人數統計表,層送法務部核轉銓敘部審定。
六  經銓敘部任審之政風人員考績 (成) 清冊,僱用人員考成清冊及未經
    銓敘部任審之公營事業政風人員考績 (成) 清冊,分別依規定格式繕
    造。
七  其餘考績 (成) 作業事項,均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