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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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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適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協
    助處理陳情請願」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或員工有聚眾、暴力
    、非理性之陳情請願事件,可能損及機關設施或危害機關人員安全之
    虞時,政風機構應協助權責單位處理。
三、政風機構得視機關實際需要,協調成立陳情請願疏處小組,由各相關
    單位指派適當人員組成,以副首長或幕僚長為召集人,統籌處理本機
    關陳情請願事件。
四、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件之作法如下:
(一)對本機關施政措施,有影響民眾或員工權益,因而導致不滿之情事
      者,適時建議機關首長指示相關單位,予以改善或疏導。
(二)掌握陳情請願事件預警狀況,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陳報
      首長,協調相關單位機先疏處,使之消弭於無形。
(三)研判可能發生聚眾陳情請願、圍堵抗爭或暴力衝突之事件,應妥擬
      應變措施,迅即陳報機關首長及通知陳情請願疏處小組或相關單位
      ,妥善疏處;必要時聯繫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四)協助處理事件時,應避免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
      突,導致擴大變質。
(五)本機關遇有聚眾陳情請願時,應即陳報機關首長,通知相關單位、
      警衛及保全人員,並視需要聯繫警察機關支援處理,防範事態擴大
      。
(六)發現有不法分子介入事件鼓煽,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騷擾等,
      應迅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七)事件結束後,應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協調有關單位密切
      掌握、防範。
(八)陳情請願事件涉及兩個以上機關時,應儘可能掌握其動向,並適時
      通知其他有關機關,預作因應處理。
五、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一般陳情請願事件:各機關遇有一般單純、和平之陳情請願事件時
      ,除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外,並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二)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1.各機關有大型聚眾、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法之重大陳情請願
        事件時,除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適採因應措施,並
        通報警察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外,應於一小時內以電話、傳
        真或其他便捷方式(輔以電話確認)通報上級政風機構及副陳法
        務部廉政署(並儘速書面陳報),另續報後情。
      2.各機關發生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除依前述規定處理外,事後得
        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針對事件發生原因、處理經過及結果,深
        入檢討後陳報。
(三)陳情請願預警資料:
      1.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五點(一)、(二)
        之一般陳情請願事件、重大陳情請願事件通報程序處理。
      2.非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即
        將面對危安狀況機關之政風機構參處,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
        務部廉政署。
(四)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
      ,迅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