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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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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一般陳情請願事件:各機關遇有一般單純、和平之陳情請願事件時
      ,除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理外,並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二)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1.各機關有大型聚眾、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法之重大陳情請願
        事件時,除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適採因應措施,並
        通報警察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外,應於一小時內以電話、傳
        真或其他便捷方式(輔以電話確認)通報上級政風機構及副陳法
        務部廉政署(並儘速書面陳報),另續報後情。
      2.各機關發生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除依前述規定處理外,事後得
        視需要或依上級指示,針對事件發生原因、處理經過及結果,深
        入檢討後陳報。
(三)陳情請願預警資料:
      1.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五點(一)、(二)
        之一般陳情請願事件、重大陳情請願事件通報程序處理。
      2.非屬本機關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由原蒐報之政風機構,通報即
        將面對危安狀況機關之政風機構參處,並副陳上級政風機構及法
        務部廉政署。
(四)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政風機構相關作業要點規定
      ,迅速通報調查單位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