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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5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基於通訊科技日新月異,政風機構對於機關有大型聚眾、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法
之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機關首長,並應通報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政署,
其通報方式與媒介毋須區分上班時間及非上班時間,爰修正本點(二)內之通報方式
與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