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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強法律教育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保護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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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加強推廣法律教育,普及全民法律知識,以提昇法治精神,
    特訂定本要點。
二、加強法律教育之方法:
(一)印發書刊或利用報刊、幻燈片、影帶,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宣導法律
      知識。
(二)利用廣播電台、電視台、民間社團或機關、學校各種集會機會講解
      法律知識。
三、實施步驟:
(一)法學叢刊社發行之法學叢刊、法務通訊社發行之法務通訊,均具有
      宏揚法治、普及法律知識功能,應儘量充實其內容,並增加發行數
      量,以廣宣傳。
(二)本部編印發行之有關法律知識叢書,應普遍推廣。
(三)本部每年應製作法律常識教育影片,透過網路、電子媒體播放,並
      分送各級學校及有關機關、團體推廣運用。
(四)協調大眾傳播媒體加強製作法律教育節目,積極輔導其推廣法律教
      育及宣導法律常識,對於績優者,應給予獎勵,並協助普及推廣。
(五)舉辦中學生法律常識測驗,擇優由本部頒發獎狀。
(六)各地方檢察署應製作法律宣導片,運用網路、電子媒體廣為運用播
      放。
(七)各地方檢察署應依轄區需要印發法律知識資料,以加深民眾對法律
      之認識。
(八)各地方檢察署應定期指派檢察官、觀護人、書記官等前往轄區內機
      關、學校、團體宣導法律知識。
(九)各地方檢察署應與當地廣播電台及報社合作法律知識節目或開闢法
      律專欄,宣導法律知識。
(十)各地方檢察署應利用重要節日,舉辦各項推廣法律常識活動,以加
      強民眾對法律之認識。
(十一)各地方檢察署應給合當地有關機關並動員律師公會、傳播媒體、
        社會公益團體等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共同參與法律常識推廣活動
        。
四、成果檢討:本要點規定事項,各地方檢察署均應切實執行,配合本部
    實際需要每半年將辦理情形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