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加強門禁管制,維護本監 (所) 之戒護安全、教化處遇之實施及收 容人之隱私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各機關、團體、學校及傳播媒體 (以下簡稱參訪人員) 為研究學術或 有正當理由申請至本監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確實遵照 部頒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暨「政風機構公務機 密作業要點」辦理外,並依本注意事項實施。
三 參訪人員如欲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應事先出具公函或提出申請 (敘 明機關團體名稱、參訪目的、日期、人數及參訪者姓名、職業、地址 等) ,經 典獄長核准後為之。台灣地區以外之機關、團體、大眾傳 播媒體申請或應邀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報經 法務部之核准 。
四 參觀路線由戒護科事先審慎規劃,以避免侵犯收容人之隱私權益及不 影響囚情為優先考量。
五 為易於掌控參訪時之秩序及避免發生困擾,參訪前接待人員先行講解 應注意事項。
六 本監指派相關人員負責全程陪同及解說事宜,參訪人員應先行將隨身 物品置放於保管箱內並接受管理人員安全檢查後,始得入內參訪。
七 參訪人員之採訪、拍攝或錄影之對象,以本監業務、設施或職員為限 ,不得以特定收容人為對象;但有助於教化處遇或社會教育,且經收 容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 參訪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拍照、錄影收容人之正面,並不得與收容人 交談或傳遞物品。
九 參訪人員須服裝整齊。入監後應聽從專人引導並保持肅靜,不得任意 脫隊。
十 參訪人員所攜之物品或器材,如認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應交由戒 護科保管,參訪結束後領回。
十一 參訪人員不得有以參觀訪問之名而行採訪報導之實。
十二 對參訪人員應說明不得將獲知之資料,提供傳播媒體作不利於本監 之報導。
十三 本監引導人員對參訪人員之詢問,如涉及機密性質或收容人隱私權 之事宜,應婉言拒答。
十四 本監於參訪時廣為介紹收容人教化藝文或作業技訓之矯治成果,以 爭取社會各界之認同並促進收容人日後之復歸社會。
十五 參訪人員有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點情事者應 立即禁止或糾正之;並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參觀、訪問、 採訪或攝影。
十六 本監接受參觀、訪問或採訪拍攝時間以平常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 下午二時至四時為原則;例假日不受理申請。但特殊情況者,不在 此限,以免影響收容人之正常作息。
十七 有關接待大陸人士參訪時,應確實遵照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六 年四月廿一日 陸文字第八六○四七○一號函訂頒「接待大陸人士 來台交流注意事項」暨「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說明 」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 本注意事項經提會「政風督導小組」審議並簽陳 典獄長核准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