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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來賓參觀訪問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3
三  參訪人員如欲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應事先出具公函或提出申請 (敘
    明機關團體名稱、參訪目的、日期、人數及參訪者姓名、職業、地址
    等) ,經  典獄長核准後為之。台灣地區以外之機關、團體、大眾傳
    播媒體申請或應邀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報經  法務部之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