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參訪人員如欲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應事先出具公函或提出申請 (敘 明機關團體名稱、參訪目的、日期、人數及參訪者姓名、職業、地址 等) ,經 典獄長核准後為之。台灣地區以外之機關、團體、大眾傳 播媒體申請或應邀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報經 法務部之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