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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夜間例假日自費延醫提帶收容人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2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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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加強照顧患病收容人,並維護本監辦理夜間、例假日自費延
    醫時之戒護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暨法務部所屬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
    要點第八點。
三、申請看診時間:
(一)日間(含例假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七時。
(二)夜間–下午十八時至二十一時(翌日不開封日至二十二時)
(三)於醫師到診期間,收容人如有不適,雖非前二項所列申請時間,亦
      得向舍房主管提出申請。
四、看診地點:病舍、仁園施用戒具及固定保護收容人由戒護人員會同醫
    師前往看診外,一律在中央台看診。
五、申請辦法:
(一)除重病或急診患者外,收容人之保管金餘額須有 500  元以上,方
      得提出申請。
(二)收封前–由收容人向場舍主管提出申請(填門診單),經教區科員
      報告戒護科長核准。
(三)收封後–由收容人向舍房主管提出申請,經中央台報告督勤官核准
      。
(四)右列經申請核准人員名冊由中央台彙整並審查個人保管金餘額與規
      定相符後,於醫師到診前送至衛生科整理看診收容人之病歷卡及相
      關前置作業。
六、提帶方式:
(一)提帶收容人應注意戒護安全,以舍為單位分批提帶,提帶由遠而近
      ,依仁園→愛舍→信舍→德園→禮園,最後為病舍之順序提帶,但
      遇有重病或急診收容人不在此限,應優先提帶。
(二)開出收容人前應先注意房內動態,並有二名以上戒護人員會同舍房
      主管方可開啟房門。
(三)看診時間如逾就寢時間時,提帶人員開關舍房應輕開輕關,以免影
      響受刑人睡眠。
(四)收容人開出後應配戴名牌,由舍房主管核對身份無誤並詳加檢身,
      再交由戒護人員帶出看診,回房時亦同。
(五)除特殊情形經督勤官核准外,候診收容人不得逾五人。
七、收容人看病及候診時,戒護人員須注意其行狀,以防發生戒護事故,
    如有女性醫護人員更應加強防範。
八、刑期較長、特殊頑劣、違規考核及精神病患者,中央台應派資深幹練
    之管理人員擔任戒護,並隨時提高警覺。
九、當日看診結果除中央台應填具夜間、例假日自費延醫登記簿陳核外,
    各舍房並於值勤日誌簿詳細登載。
十、本注意事項經  典獄長核淮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